夫妻戶籍不同而未分居,仍應合併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郭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與其配偶王君之所得合併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郭君不服,主張其與王君為夫妻,因戶籍轄區不同乃各自申報,其係不瞭解法令,又誤信媒體報導,致誤解分開與合併申報意義,稽徵機關於法令之外尚須兼顧情理,不服該局逕行核定高額稅捐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郭君與其配偶王君係夫妻,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亦為郭君所不爭;又郭君配偶94年度有薪資、利息及租賃等所得,依法應由郭君合併申報課稅,郭君雖稱係誤信媒體報導,乃與王君分開申報,惟郭君與其配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分開申報且申報書內配偶欄互不填載,以規避累進稅負,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郭君與其配偶分開申報所得稅,縱非故意,亦難認無過失,該局將其與配偶所得合併課稅,並依相關規定按所漏稅額酌情減輕處1倍罰鍰,尚無不合,乃訴願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呼籲,夫妻所得分開計稅與分開申報不同,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並合併申報所得課稅,以避免遭補稅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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