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貸款利息應否資本化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依購入土地的用途而有不同列報方式,購入土地如係供營業上使用,其利息支出應先列為取得該土地之成本,待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之利息支出才可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如購入之土地,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至於貸款利息之範圍,除專案貸款利息得個別認定外,一般性貸款如經查得該資金之運用與購置土地有關,得查核認定購買土地之貸款利息。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其帳上列報預付土地款5千餘萬元,乃將該筆土地之本期借款利息,予以資本化,同額調減其列報之利息支出並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以借款購買土地時,其購地貸款利息,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嗣後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