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本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其他費用」列報金額較上年度鉅增,顯有異常,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科目中有列報交通罰鍰、衛生局罰鍰及公安罰鍰等多項罰款,依據前揭稅法規定,該等罰鍰不予核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相關費用時,請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方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