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設備不得重複申報適用自動化設備及研究發展支出之抵減稅額優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內產業升級需要,公司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符合一定條件者,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得在支出金額5﹪至20﹪限額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外,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昇國內產業之競爭力,公司購置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亦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在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必須特別注意同一設備只能選擇適用自動化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不得重複。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部分購置設備除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外,又申報購置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有重複列報之情形。經該局否准其儀器設備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抵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置設備不得重複列報適用自動化設備及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