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試車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業人如經營租賃業,其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經查明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