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證明文件不包括村里長證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應提示村里長證明之規定,財政部已發布函令停止適用。 該局表示,因內政部屢獲村里長反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村里民常要求開立親屬扶養共同居住等證明,惟以各村里轄區大樓林立,村里間互動減少,村里長無法了解民情現況,致開立證明窒礙難行,內政部96年7月18日修正之「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已刪除開立「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事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5月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或扶養親屬屬無謀生能力者之證明文件,將不包括村里長證明。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其他足資證明同居受扶養事實或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陳怡云,電話:04-23051111轉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