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已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常有民眾詢問,報繳契稅後因買賣雙方無法履行合約義務,經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已繳納之契稅可否退還?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移轉報繳契稅後,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者,可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即不需繳納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若是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免辦產權移轉登記,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應准退還已納契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不論何故解除買賣契約,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都可以由買賣雙方共同向稅捐機關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納契稅,千萬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