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捐贈可合法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來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捐贈是個人一項合法的節稅管道,且隨著受贈對象的不同,捐贈抵稅的效果也不一,列報捐贈時,應該注意以下相關的規定,以免被剔除補稅。 一、列報捐贈金額的限制: (一) 個人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二)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三)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收據正本供核。 (四)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二、實物捐贈部分,須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 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須附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核。 (二) 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無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之適用。 (三) 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財政部頒訂96年度標準即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四)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96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另該局補充說明,97年1月12日舉辦的第7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請於98年申報97年度(即投票日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陳怡云,電話:04-23051111轉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