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營業人取得支(給)付員工個人康樂活動費用、員工個人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均屬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城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洪國進,電話:04-23051111轉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