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其所得合併課稅者,應依規定歸戶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符合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內僅列報其個人之所得,並未填載配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所得,經原查歸併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680,406元,應納稅額39,096元並處罰鍰12,800元。甲君主張其與配偶已分居,無共同生活關係,亦無互相扶養義務,兩人已無歸戶合併之法律上理由,且依大法官釋字第318號之解釋,亦應免合併申報等理由,申請行政救濟。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甲君與其配偶93年度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合併歸課其綜合所得稅,原核定並無不合,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8號解釋,係對合併申報時關於合併計稅或單獨計稅基礎之比較是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之解釋,並非謂此為合併申報課稅之例外,乃判決甲君敗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予補稅送罰,倘若夫妻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仍應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稽徵機關歸戶合併課徵,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可申請分別開單。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子信箱(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李宥叡,電話:04-23051111轉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