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以1屋為限。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1年1月向銀行辦理購屋借款4,000,000元,嗣於95年7月1日再增加借款2,000,000元,所貸款項95年度支付之利息各為30,000元及20,000元,申請人提示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之利息單據並列報95年度購屋借款利息50,000元。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甲君於95年度增貸部分之用途為住宅整修,難認其為購屋所必需,乃依規定剔除該部分之利息支出20,000元,而認列原購屋借款利息3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擇以列舉方式列報扣除額,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自己權益。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張斐雅 電話:04-23051111轉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