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欠款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及認列時點?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營利事業之欠款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及認列時點?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法收回部分可列為呆帳損失,嗣後如經收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列報呆帳損失應提示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如屬法院之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二)如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三)如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該局說明呆帳損失之認列時點應以前揭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法院之裁定書正本或債權憑證取得年度才准予認列。該局日前查獲某公司9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屬依法重整之應收帳款,惟因檢附之證明文件係取具95年法院之裁定書正本,依上開規定應於95年度始能認列呆帳損失,故94年度遭該局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謝明玉,電話:04-23051111轉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