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如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時,仍需作為審酌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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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始得以實物抵繳,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依財政部97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050250號函釋,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時,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需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請以實物抵繳,必須是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始得辦理。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部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國稅局只能就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繳納部分,准予辦理實物抵繳。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吳玉女,電話:04-23051111轉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