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額,在一定條件及限額內,得申請扣減其查定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左營區甲商號之負責人林先生來電詢問:該商號係查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所收取進貨發票所載之營業稅,是否可扣抵查定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物價節節高漲,造成營業人經營成本增加,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依規定申報者,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此舉可減輕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負擔。該局進一步表示,欲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當月5日之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小規模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是不得扣減查定稅額的。 國稅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除可為國庫盡一點心力外,更可為自身之權益把關。【#54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