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提供擔保而解除限制出境者,應俟繳清結案時始得退還擔保品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欠稅達一定標準被限制出境者,依規定除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不得解除其出境限制。欠稅被限制出境者提供相當擔保經解除出境限制後,因財務週轉需要,願意續行限制出境並要求返還擔保品,與限制出境辦法規定不合。該局表示,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向稽徵機關提供相當之擔保品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擔保,為了確實達成保全目的,現行法令規定,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是無法退還的。【#53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