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押之工程尾款,如何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張先生問:他的公司有一新建工程委託營造廠興建,發包完工後尚未經驗收合格,嗣後接獲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扣押其原應支付予營造廠之工程尾款,並將款項直接交付法院。該營造廠因經營不善已倒閉,如此一來該公司支付法院之款項,勢必無法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影響公司權益,稅法上是否有補救途徑?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造廠係屬包作業,其開立銷售憑證時限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所以張先生的公司應依雙方簽訂之合約書所載付款辦法支付工程尾款,於接獲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時,通知營造廠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即張先生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惟營造廠因經營不善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致無法取得統一發票,為顧及買方權益,財政部80年1月8日台財稅第790426916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後倒閉,其應收尾款經法院判決由債權人受領,該尾款應納之營業稅款,准由國稅局開立營業稅繳款書,並於備註欄敘明案由,交原買受人繳納後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說,營業人對於購買貨物及勞務有關發票之取得及扣抵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54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淑玉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