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開始(97年5月1日至97年6月2日),多位民眾電話詢問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有關出售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之有價證券,因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申報最低稅負制?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上述有價證券交易,其所得的計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如未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的文件,應按下列方式,計算其所得額:(1)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2)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者,則先按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每股淨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其所得額。(3)如經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依上述二種方式計算的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計算之。如遇有稅務相關問題時,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