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欠稅車輛行駛道路被查獲,車主如於違章建檔日前將欠稅款匯至行政執行處者免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且本稅經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中,車主如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日前將本稅及滯納金以匯票方式寄至行政執行處,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如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按各稅法規定處罰。違規車輛使用公路被警方查獲,車主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自動補繳欠稅,應屬查獲欠稅資料之前補繳稅款,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欠繳之使用牌照稅業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車主業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日前將本稅及滯納金以匯票方式寄至行政執行處,亦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因未繳納98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且本稅業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在案,而於99年9月24日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並由監理機關於99年10月21日建檔入案。惟甲君如已於99年10月18日購買匯票寄至行政執行處,並由行政執行處轉交移送機關(地方稅務局)於99年10月22日兌現後向公庫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則該違章案即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記得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4月1日起1個月內繳納稅款(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以免因欠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有更多詳細稅務資訊提供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