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而未依限申報,會有何影響?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而逾期辦理申報者,應一律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例如交際費享有較普通申報案件較高之列支標準、公司組織得依同法第39條規定,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往年度之虧損等。惟若已委託簽證案件,但未依照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不適用前述獎勵外,尚涉及滯、怠報金之加徵。
該局指出,逾期申報案件如係於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00元;其屬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通知書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致使權益受損。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鄧股長;電話:28951515 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