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大樓外牆、屋頂、陽台應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然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該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申請依照營業法第4章第1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籲請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已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並收取租金收入,在未經檢舉前,儘速向大樓(廈)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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