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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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審理李姓納稅義務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李君主張係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並不知道有漏報情事,故不能對其裁處罰鍰。該局復查結果以,李君雖非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財政部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是受託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如因受託人之疏失而發生漏報所得情事,仍要由李君負責,不能主張自己不知情而免除責任,乃維持原處分。李君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訴願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核對,倘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遭受罰鍰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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