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 報稅可全額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民眾均知道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可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人每年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則可全額扣除,您不可不知哦!
南區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關於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又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健保費繳費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尚應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內及具「直系親屬」關係之規定,即納稅人所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其保險契約上之要保人亦須申報在同一申報書內才符合上揭規定。例如:父親投保時之要保人是哥哥,若由弟弟申報扶養父親,則父親之保險費支出,哥哥因沒有申報扶養父親,所以不能列報扣除;而弟弟因非父親保險之要保人,也不得列報父親之人身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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