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期間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市有位王先生在中華路有一間店面房屋,原來出租作營業使用,因景氣不佳使得收入一直無法維持成本,該承租商店已向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並暫時終止租賃,待景氣好轉時再申請復業,王先生於是電話向稅捐處查詢,該房屋座落土地,暫停營業期間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王先生中華路的土地,其地上房屋供營業使用期間,依上述規定,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如已申請暫停營業,則在暫停營業期間,只要王先生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確無出租之情事,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時,需檢附房屋使用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開始適用;又如該土地將來恢復作營業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