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保存建物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動產-房屋不論其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
稅捐處特別說明,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