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廠商外銷已稅或未稅菸酒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廠商欲外銷應納菸酒稅之產品時,可以選擇先完稅出廠,於出口後,再憑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申請退還已完納之菸酒稅,亦可選擇未稅出廠,但需於出廠後三個月內檢附上述資料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逾期未銷案則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予以補徵菸酒稅;廠商則可以依其實際情形選擇不同外銷申報方式,但仍應注意以下幾項要點:
一、 產品登記:為方便區隔變別內銷與外銷之菸酒?品,如欲外銷之菸酒應另行申請產品登記,並於產品登記申請表中是否為外銷欄位勾選〝是〞。
二、 申報:外銷出廠時,不論採已稅或未稅出廠皆應將實際出廠數量據實填寫於產銷月報表出廠下完稅或免稅欄位中。
三、 申請退稅:如採完稅出廠,嗣後憑出口報單申請退稅之廠商,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7條規定於申請退稅時,應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又菸酒稅在稽徵管理上,並未採用照證管理,故其退稅手續僅限「產製廠商」辦理。
四、 申請銷案:採用免稅出廠之廠商,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應於出廠後三個月內,不論是否已完成出口程序,皆應填具外銷菸酒銷案申請書,並於銷案方式欄位中將退運入廠、不出廠、提供證件、補稅、其他等五種不同銷案方式擇一填入,且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該所呼籲,各公司外銷應納菸酒稅之產品時應注意是否有正確申報及於期限內銷案,國稅局才不會依菸酒稅法第16條處行為罰或逾期補徵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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