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奢侈稅申報檢附契約書若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貼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新聞媒體不斷報導奢侈稅對房市交易衝擊,有民眾提出疑問:奢侈稅不動產課徵範圍與印花稅有何關連嗎?

 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申報所檢附之契約書,如非屬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於申報所檢附之契約書中,載明交易價金並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該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提醒民眾,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貼印花或未銷花,應儘速補稅,以免遭處5至15倍罰鍰;而印花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實施檢查日前自行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因此,建議業者開立大額繳款書除傳真或親洽本處辦理外亦可利用網路(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大額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