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即最低稅負制 )已於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即最低稅負制 )已於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同時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該所表示:最低稅負制係屬新制,為給予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爰規定,短漏稅額之處罰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實施,亦即95年度之申報案件如有短漏報將不予處罰,96年度起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
該所指出,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若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96年度起之申報案件已開始適用處罰規定,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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