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適用租稅優惠規定之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服務,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措施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亦即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僱用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且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如有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時,必須注意辦理下列事項,才能適用前述租稅優惠之規定:
一、 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 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三、 雇主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上述各項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四、 雇主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當年度所支付之上述費用,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機關稽徵申報備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的雇主要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雇主本身及外籍專業人士享受租稅優惠之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吳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12 彙總編號:970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