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虛報薪資查無實證,原核發稅單仍應如期繳納,以免荷包受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接到該局核定補稅通知時,如以檢舉扣繳單位虛報薪資為由,而未依限補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查證無虛報情事者,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所稱逾限繳納稅款情形,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常接獲納稅義務人檢舉虛報薪資案件,但多有經查證自始無虛報情形,或納稅義務人自行撤回檢舉者,對此,納稅義務人均不得要求改訂限繳期限,如逾期繳納者,均須依前述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如逾30日後仍未繳納者,則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對於無法確認是否被虛報薪資時,請自行依扣繳憑單所載扣繳單位名稱、地址,向該營利事業查證,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作業之不便及滯納金、利息之額外負擔。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三科曾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43 彙總編號:9705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