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廠房設計費支出屬廠房成本,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興建廠房的實際成本,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如係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係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建廠房設計費列報為其他費用,該局以廠房設計費屬新建廠房成本,乃轉列資本支出。該公司主張其93年度支付廠房設計費3,000,000元,應列為當年度費用。惟該局以其係向經濟部承租坐落南部某科學工業園區基地興建廠房之廠房設計費支出,屬廠房成本,依規定應轉列資本支出,訴願決定乃予維持。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新建廠房設計費應列入廠房成本,按耐用年限分年提列折舊,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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