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看有線電視所繳交之節目播映、播出費用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之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有線電視公司如係收取收看節目播映、播出費用,依上揭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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