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清楚那些項目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而申報錯誤,簡略說明如下:
一、個人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算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00萬﹚×20%。
二、96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下列項目: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二)保險給付: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 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五)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該局說明,當個人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話:23113711轉1550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