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基本稅額者,應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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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提醒,應申報96年度所得基本稅額之個人,如未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將依下列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多加注意:
1.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但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且該短漏報之所得屬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且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而稽徵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者,可免予處罰。至於短漏報之所得屬於所得查詢範圍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者,例如: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等,則不適用上述免罰規定,仍應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