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時,得扣除之限額,以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亦有特別規定,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11日止。
該分局呼籲,欲申報減除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之納稅義務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並檢附符合規定格式之收據,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如有問題請洽:
第二課課長陳明惠,聯絡電話: 06-657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