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計子女資金,應注意每年免稅額標準及贈與人與受贈人間之資金流向轉帳記錄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有一案例:某贈與人每年皆與其太太在免稅額100萬的限度內,由夫及妻帳戶各分別轉帳贈與給兒子及女兒,某年,先生原規劃要先贈與給太太,再由太太贈與給女兒100萬的部分,因銀行疏失而直接由先生帳戶轉帳至女兒帳戶,致先生帳戶之轉帳記錄,經加計其轉帳給兒子100萬元之後,已有轉帳200萬元給子女之記錄,致超過100萬免稅額而遭補稅。
國稅局提醒大家,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111萬,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各次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同一個人,各次贈與給他人財產總額累計在111萬為計算標準;另亦要提醒大家注意贈與人與受贈人之資金流向轉帳紀錄,以免因認定不同而遭補稅。


如有疑問請洽:
第一股郭股長,聯絡電話: 07-6260123 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