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申報適用盈虧互抵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或所得稅稅額,將否准適用前揭規定,惟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予適用前5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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