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之流動攤販外,凡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指出,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之銷售金額按其行業別或規模大小,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該所呼籲,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外,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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