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核發證明項目修正 不再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王先生電話詢問:本人妹妹雖已滿20歲,但因無謀生能力,96年度綜合所得稅要列報扶養,是否檢附村里長證明即可?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同胞兄弟、姊妹,須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規定。而所謂同胞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王先生的妹妹如符合稅法無謀生能力之條件,由王先生扶養,只要檢附足資證明這些情況的文件,例如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證明等即可。
至於王先生提到之村里長證明,該分局說明,財政部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令規定,依據內政部96年7月18日修正之「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證明。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納稅義務人應另行提示其他足資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臺南市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97)年起辦理申報96及以後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或扶養親屬為無謀生能力者,應提示其他足資證明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且受其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受扶養者之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等)或無謀生能力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