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外加工成本,應依產品別個別分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目前營利事業產製產品趨向精緻化,產品製造過程愈趨複雜,又為了以專業分工來降低成本,許多營利事業將部分產品或零件委託外面廠商加工。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委外加工產品或零組件,所產生的成本應依各產品別加工程度,合理分攤至各產品。
臺南市分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製造費用中加工費用1,300萬元,經查並非全部產品都經過加工,而不同產品之間加工程度也不一,但該公司加工費用並未依個別產品分攤,而以全部產品作平均分攤,導致營業成本及期末存貨不正確。經重行依各產品別加工程度分攤加工費用,並調減營業成本200萬元及依法補徵稅額50萬元。
臺南市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各產品實際加工製造過程,合理分攤成本費用,以免遭重行調整致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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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