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低稅負制自95年1月1日施行後,已於去(96)年完成第1次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作業,營利事業多已依照規定辦理一般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惟據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並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亦即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營利事業均為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已明文規範,排除適用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針對轄內為數眾多之所得基本稅額獨資、合夥申報案件,該局分析認為,可能係對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缺乏瞭解,為免該等案件造成營利事業無謂麻煩及徒增行政處理作業,該局呼籲轄內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既非屬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免再併同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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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