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開罰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又到了一年一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時候,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96年度結算申報時,別忘了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除下列營利事業免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外,其餘皆應申報:
(一) 獨資合夥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三)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四)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五) 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該分局表示,由於所得基本稅額制度係屬新制,為給予營利事業適應之緩衝期,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6年度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短漏稅之情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若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除補徵應課稅金額外,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疑問請洽第一課楊課長,聯絡電話: (05)3621010 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