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夫妻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不能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夫妻共同經營小吃店,每天的營業所得都存入李太太的銀行帳戶,因為生意興隆,所以幾年下來也存了不少錢,夫妻倆只有一個兒子剛上高中,李太太心想兒子以後上大學花費一定不少,如果一次就給兒子一大筆錢可能就會被課徵贈與稅,所以就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存入兒子的帳戶,可是李太太卻被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原來李太太認為錢是夫妻倆一起賺的,而且夫妻間的贈與也不用課贈與稅,所以每年就直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200萬元到兒子的帳戶,等於是她一個人贈與兒子200萬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年每人為計算基礎,雖然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果僅由其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所以贈與財物予子女時應特別注意資金來源,否則很可能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及遭受處罰,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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