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監護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雇主應協助辦理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朴子市吳小姐詢問:僱用外籍家庭監護工自96年2月入境工作,至今尚未出境,應如何協助其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外籍家庭監護工、幫傭自96年2月入境至當年底皆未出境,該年在台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97年5月1日至6月2日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表示因外籍家庭監護工、幫傭之雇主為個人,給付外勞之薪資所得非屬扣繳範圍,雇主應主動協助其外籍家庭監護工、幫傭辦理所得稅申報事宜,申報時除檢附護照、居留證影本外,並應檢附經認證之勞動合約書影本。另外勞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如有疑問請洽第二課黃課長,聯絡電話: (05)3621010 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