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2條、第3條、第8條及第10條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5月7日總統公布之菸酒稅法第2條、第3條、第8條及第1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97年5月16日起施行。 該局指出本次修法重點為:1.料理酒每公升稅額由新臺幣22元調降9元。2.酒精每公升稅額由新臺幣11元調高為15元。3.酒精之定義,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正為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者。4.刪除米酒之定義,米酒依其製造方法歸屬蒸餾酒類。5.其他酒類之定義中刪除蜂蜜酒,使蜂蜜酒依其製造方式分屬釀造酒類及蒸餾酒類,以符合公平課稅原則。6.增訂菸酒於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視為出廠之規定。7.基於稅籍管理之需要,增訂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或他遷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撤銷、廢止許可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之規定,但經查獲有未稅存貨、欠繳菸酒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中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於97年5月15日已出廠之料理酒,如因稅額調降,經銷商及零售商要求銷貨退回時,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之規定,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另97年6月15日申報97年5月份之菸酒稅時,因5月16日以後出廠之料理酒及酒精係依修正後之稅額課徵菸酒稅,請廠商配合提供97年5月份之銷貨發票及出廠送貨單供稽徵機關佐證。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張麗雪,電話:04-23051111轉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