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個人所得財產資料限用新式國民身分證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本人所得資料,必須出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局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月1日至6月2日止,國稅局也同時開放納稅義務人臨櫃查調本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未成年子女96年度所得資料,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維護課稅資料安全,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所得資料,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為限。其他證明文件諸如:駕照、工作識別證、健保IC卡、老人證、護照、殘障手冊及戶口名簿等專屬用途文件,不能代替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之用。
該局指出,由於新式國民身分證已於95年12月31日全面換發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業經內政部明令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所得資料時,一定要記得持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才可辦理,以免徒勞往返。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已持有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19家金融憑證,即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快速查詢本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並辦理網路申報,不用再至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極為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選用。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