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採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請注意帳號資料填寫正確並存足存款供提兌,以免增加利息負擔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往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之納稅人,在收到國稅局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才發現不僅未能成功繳稅,還多了加計利息的負擔! 經高雄市國稅局統計分析,該等案件未能繳納成功之因素,多為疏忽存款不足及長達約十位數之帳號數字或金融機構總行代號填錯,尤其近來銀行合併頻仍,原總行代號及帳號是否仍維持或變更為新代號及帳號,易因納稅人不察而致錯誤。 該局提醒您,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之納稅人,填寫或於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登錄繳稅取款委託書之存款人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郵局局號)及帳號等欄位時,請務必詳加核對存摺無誤,並於結算申報截止日97年6 月2日存足存款,俾供提兌。若因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填寫錯誤或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經國稅局提兌無著者,國稅局將會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並自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97年1月1日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2.6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未繳,自限繳期限屆滿次日起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580】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倩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