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四川賑災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捐贈列舉扣除經費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大陸四川強震災情慘重,行政院及各慈善機構或團體在第一時間伸出援手,民眾如欲對災區捐款,應符合何種規定,始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攸關捐贈人稅捐之優惠,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對大陸災區捐款,必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核准。 因此,民眾如欲對大陸災區捐款,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透過經陸委會核准的慈善機構或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佛教慈濟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等)的賑災專戶,註明對四川大地震賑災捐款之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得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二、透過政府機關 (例如:行政院四川賑災專戶、高雄市政府救助金專戶……等),註明對四川大地震賑災捐款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捐款皆得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直接對大陸災區民眾或相關的機關團體之捐贈,與上開法令規定不符,不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為維護納稅權益,請注意相關規定,如仍有疑義,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57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