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營利事業不用繳納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自95年1月1日施行後,已於(96)年完成第1次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營利事業多已依規定計算、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惟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並非所有營利事業均為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以該局為例,96年度轄內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件數共計40,284件,其中「獨資合夥案件」佔11,222件係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亦即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已明訂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對象如下: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四、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八、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57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 長 姓名:蘇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