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同一合約書包含採購及安裝工程,該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訂立承攬合約(工程合約、勞務合約…)應由立約人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則無論買賣金額多少,每件合約僅需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合約書中同時約定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之金額,即所謂「概括承攬」,那麼這份合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同一承攬合約,由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共同承攬契據,如該契據已載明各承包商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所執之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計貼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打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