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承買公同共有土地,其潛在應有部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到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一位吳先生來局詢問,其有一筆公同共有土地,現在想要向其他共有人購買這筆土地,自己所有部分不知可不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如承買之部分共有人兼具出賣人身分,該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到以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吳先生自己所有土地部分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